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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海南近日出台了《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参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施行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结合了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的问题、群众反映和关注度较高的行业产业等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上收和下放的调整,比如水力发电,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等这一系列类别应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现均实行上收,统一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依据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规定》第七条明确,涉及环境敏感区、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此外,《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7年本)》与《管理规定》配套同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