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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征管工作准备就绪地方普遍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
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税已经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即将于一季度征收的首个申报期也日渐临近。1月10日,《经济参考报》记者从财政部、国税总局、环保部获悉,目前各地已经普遍成立环保税征管准备工作小组,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环保税各项征管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据悉,目前除西藏自治区外,各省(区、市)均已出台了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其中,黑龙江、福建、新疆等12个省份按低限确定税额,其大气、水污染物税额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内蒙古、海南、云南等12个省份税额处于中间水平,其大气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1.8元~3.9元之间,水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2.1元~3.5元之间。北京、天津、河北等6个省(市)税额处于较高水平,其大气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4.8元~12元之间,水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4.8元~14元之间。
其中,北京市按高限确定税额,其大气、水污染物税额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此外,河北、江苏两省在省内不同区域确定了差异化的税额,内蒙古、上海、重庆、云南4省(区、市)税额采取分年逐步提高到位方式。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介绍说,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兼顾各地排污费标准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对大气和水污染物设定幅度税额,并授权各省(区、市)在规定幅度内。“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他表示,在给地方授权的同时,只是有限的授权,例如税额的选择权。但是,在征收范围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给地方的选择空间很小。既要保证费改税平稳过渡,又要保障现有架构下避免出现利益差距太大、税收洼地、不良竞争等现象。